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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安公司与公安机关的关系


发布日期:2014-12-25 14:44:48 点击:608


保安公司与公安机关的关系

    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的保安服务公司由公安机关设立,公安部在《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千规定》中,对保安服务公司的性质及组建等作了这样的规定:“保安服务公司是为社会提供专业化、有偿安全服务的特殊性企业,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、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重要力量。
    保安服务公司只能由公安机关组建,其他任何单位、部门、个人不得组建。直辖市和省会市以及省辖市公安局和县(市)级公安局可以组建保安服务公司。保安服务企业建立伊始被定位为由公安机关组建的行政辅助的工具。
    1998年应中央《关于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决定》的要求,公安机关规定与保安服务公司经济上彻底脱钩,并将保安服务公司确定为独立的法人实体。但实际上保安服务业并没有因此而取得独立的法律地位,公安机关不仅是保安服务公司的唯一出资者,而且是其业务得以维持和扩展的重要保障力量,公安机关不仅可以决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人选,甚至不少保安服务公司的经理都是在编的公安民警。
    随着2010年《保安服务管理条例》的颁布实施,中国保安服务业迎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。依据该条例,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保安服务公司,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,保安服务业将从由公安机关垄断经营转变为企业独立经营、公安机关监督管理的模式,允许符合条件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办保安服务企业,保安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,自主经营,自负盈亏。
    公安机关的监督、管理则主要体现在公安机关通过法律、政策、审核许可程序等,对保安企业在组建要求、人员招聘培训、队伍管理、业务活动范围和方法等方面进行管理指导,确保保安业的发展方向。我国保安服务业正形成以政府主管的保安服务公司为龙头、社会各种力量开办的保安服务企业为辅助的多种所有制、多种管理模式的保安服务主体的大格局。